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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2    来源:清远信用网    字体:[ ]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发改资〔2016〕47号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市文明办、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清远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市银监局、市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21部门和机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扎实开展联合惩戒工作,现将《关于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广东省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5日

附件

关于落实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21部门和机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的工作要求,扎实开展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工作,依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合作备忘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联合惩戒对象

(一)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标准和程序上报审批,并在符合公布条件层级的税务机关官方网站公布的重大涉税案件。

(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明确工作协调制度

(一)形成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相关的20个部门和机构为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参加的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对联合惩戒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协调机制设办公室(简称协调办,设在市国税局稽查局,代章),具体负责联合惩戒工作的日常统筹和协调、信息传递和反馈、工作总结和通报等。办公室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有关科室领导和人员组成。重要事项三个部门联合发布,一般事项协调办发布。(成员单位名单附后)

(二)建立定期工作协调和沟通制度。协调办定期(每半年一次)召集各成员单位领导或办公室成员、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沟通及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可不定期提请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就与联合惩戒相关的某一方面工作进行研讨和协调,协调办负责提供必要协助。

(三)建立信息反馈和情况通报制度。协调办建立案件信息推送台账,记录信息传递时间、内容、接收单位及情况反馈等信息,根据各成员单位反馈的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编撰《联合惩戒工作简报》,向参与联合惩戒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三、明确推送案件信息的内容、时间和方式

(一)推送内容。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向21部委推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做法,推送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案件基本情况。其中包括检查机关、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二是当事人情况。其中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姓名、性别、证件号码、中介机构信息。三是案件查处情况。其中包括案件性质、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及处理处罚情况。四是案件信息公布情况。其中包括公布级别、公布时间。

(二)推送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5〕40号)精神,在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既定格式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后提供给协调办,由协调办统一向联合惩戒各成员单位推送。

(三)推送方式。为确保案件信息推送的及时、准确和安全,协调办要充分利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案件信息推送、跟踪、反馈的全程电子化。在实现全程电子化功能前,案件信息通过刻录光盘随纸质审批件经由公文交换系统交换到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签收回执由协调办存档。

各成员单位如对推送案件信息的内容、格式和方式等有特殊需要的,可提请协调办协调处理。

四、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一)联合惩戒的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精神,各成员单位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扩大社会影响面、从严进行行政管理、限制评优评先、禁止或限制相关行为的惩戒措施,具体如下:

   1、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出口退税从严审核;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实施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阻止出境

惩戒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

3、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配合部门:市法院、市工商局。

4、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配合部门: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清远银监局

5、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惩戒措施: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配合部门:市法院等。

6、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惩戒措施: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配合部门:市工商局。

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8、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配合部门: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9、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10、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配合部门:清远海关。

11、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12、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13、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局。

14、 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

15、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惩戒措施:税务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配合部门:市互联网信息办。

16、其他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配合部门: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总工会等单位。

  各成员单位在落实全国层面各项联合惩戒措施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部门的职权和工作实际,扩展实施其他必要的惩戒措施。

(二)联合惩戒的实施。各成员单位在收到协调办推送的联合惩戒案件信息后,依照部门法定职权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监管范围,根据各自内部执法程序和审批流程落实各项具体的惩戒措施,于30日内将实施情况反馈给协调办。

(三)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已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并且不再列为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是否解除相应惩戒措施,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出决定。联合惩戒的动态情况请及时报送协调办。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在税务机关门户外网公布期间,各成员单位可以引用并在各自的信息公布平台上公开公布,以便扩大信息辐射面和社会影响力。

五、加强风险防范

为提升联合惩戒工作的执行效果,强化执法风险控制,各成员单位应依法依规落实各项联合惩戒措施,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共同应对风险。积极应对各类由于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而可能引发的信访甚至诉讼情况。另一方面要建立各自的联合惩戒工作台账,详细记录联合惩戒工作有关信息,要善于发现执法风险点,加强舆情应对措施,及时处置苗头性问题,防患于未然。

六、开展对外宣传

为稳步推进联合惩戒工作,扩大联合惩戒的社会影响力,税务机关要与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密切配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加强对外宣传,注重宣传效果,广泛宣传联合惩戒措施落实的情况和典型案例,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对税收违法行为产生严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各成员单位相关宣传情况请及时反馈协调办,由协调办汇总统一上报。

联合惩戒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名单

市发展改革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文明办、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清远海关、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市银监局、市总工会


主办:阳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阳山县行政服务中心
运行管理: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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