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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山县事业单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2    来源:阳山县政府门户网    字体:[ ]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阳府办〔2015〕17号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阳山县事业单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阳山县事业单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日阳山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编办反映。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阳山县事业单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信用体系监督管理方式,促进事业单位法人诚实守信地开展业务、服务社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守信激励是指本级行政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信用等级良好的事业单位采取授予荣誉称号、给予优惠政策和激发、鼓励事业单位发展的各种措施。

第三条  事业单位失信惩戒是指本级行政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信用等级较差的事业单位采取的防范、限制发展、惩罚的各种措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激励和惩戒的依据

第五条  事业单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依据信用等级进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A级,事业单位诚实守信: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

2.在业务范围内有效开展活动,在所属行业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级以上重大奖励,且社会服务效果突出的;

3.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法人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银行账户信息、获得行政许可、审批及资质信息、单位财务、资产信息及其他能够反映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等各项信用记录真实准确的。

(二)B级,事业单位基本守信: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

2.能够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3.评定周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C级,事业单位有如下一般失信行为,业务活动的资格或能力严重降低,工作开展困难:

1.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2.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的;

3.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财政、审计部门处理的;

4.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受到行政处罚的;

5.违反城乡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受到行政机关查处的;

6.纳税人存在欠税、发票结存和稽查在案的;

7.拒不支付、多次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

8.拒不支付工程款受到行政处罚的;

9.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

10.被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的其他行政处罚的;

11.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失信行为的。

(四)D级,事业单位有如下严重失信行为,业务活动的资格或能力基本丧失,工作开展困难:

1.被依法认定偷、逃、骗、抗税的;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等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失信的;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县县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失信黑名单事业单位的;

6.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显示贷款有严重不良信用的;

7.一年内因同一类严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8.造成环境污染等被有关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9.业务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的资格或能力丧失(事业单位法人正常注销除外),工作停顿期达1年以上的;

10.单位中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

11.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七条  政府不参与对事业单位信用等级的评定,具体交由社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承担,每两年为一个评定周期。

第三章  激励和惩戒的措施

第八条  本县行政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行政许可、信贷支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定期检验、资质等级评定、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查询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记录或要求事业单位提供信用资料,并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落实有关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取得实效。

第九条  对A级信用等级事业单位,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除专项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热点行业和高危行业除外);

(二)同等条件下,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办理资质资格、安排专项资金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金融服务等方面,予以优先办理;

(三)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在集体和个人参与评优评先时可优先给予考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B级信用等级事业单位,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实施常规监督,开展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依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三)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办理资质资格、安排专项资金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金融服务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重点作程序性的查验;

(四)在服务上提供可能的辅导或工作提示。

第十一条  对C级信用等级事业单位,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

(二)限制其评优评先,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等日常管理中,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做出相关限制和进行重点审查;

(三)在财政支持、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对其发票供应采取严格限量等办法;

(五)对其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帮扶与监管并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对D级信用等级事业单位,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二)撤销其县级以下(含县级)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其参与表彰评优;

(三)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依法禁止其参加重大项目投标;

(四)在申请列入政府信用担保管理体系时,不予批准,已列入政府信用担保管理体系的,给予黄牌警告或取消资格;

(五)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不予考虑享受政府补贴(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扶持政策;

(六)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中,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做出相关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关资格;

(七)依法限制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八)对其发票供应采取严格限量,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等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对其停止供应发票;

(九)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和用地审批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提倡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过程中,查询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记录。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等商业活动中,提倡企业和个人查询事业单位信用信息,或由事业单位主动提供信用等级报告。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加快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对于信用记录出现瑕疵或信用等级较低的事业单位,允许其通过实施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措施,恢复事业单位信用和提高信用等级;行政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可根据失信事业单位整改情况,通过规定的考核和评价后,给予提前解除失信惩戒措施。

第四章  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阳山县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事业单位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负责收集相关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依照本办法对事业单位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的,由各单位按各自程序提出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未按审批程序或越权实施激励或惩罚措施的,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应采取惩戒措施的事业单位,擅自给予相关政策优惠的,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对因不查询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的信用记录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及时通报或披露本系统事业单位重大信用信息,宣传诚实守信先进典型,公开严重失信行为,对严重失信典型案件及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和披露。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阳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阳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阳山县行政服务中心
运行管理: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阳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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